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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明瑞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 | |||||
作者:闫文 刘…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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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商法前沿论坛”邀请,原烟台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于2007年12月14日18:30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教室举行了题为“关于侵权行为立法的几点意见”的精彩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百忙中应邀作为特邀嘉宾出席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判解研究》执行主编姚辉教授、《月旦民商法》副主编、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副教授应邀作为评议人出席讲座。讲座由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春岐老师主持。 郭明瑞教授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出了关于侵权行为立法的意见: 第一,关于法律的名称问题。郭明瑞教授认为在我国的侵权立法中应将该法律定名为《侵权责任法》。他认为采用“侵权责任法”这一名称更具有逻辑上的说服力,其符合民法逻辑的推演,适合法典体系的构造,能够节约侵权立法资源,避免法律适用上的争论。 第二,关于侵权责任问提。郭明瑞教授指出《侵权责任法》中对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应多元化,而不是仅仅局限或围绕损害赔偿进行规定。同时强调在现今社会中,应该更加注重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应立足于我国现今的社会发展状况,兼顾立法传统与立法借鉴。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郭明瑞教授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核心地位入手,并结合学界中存在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析,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改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并采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原则说。 第四,关于侵权责任的类型化。郭明瑞教授结合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提出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中以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作为标准,将侵权行为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的评述,指出侵权责任类型的设计应从侵害对象及侵权责任方式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两方面进行考虑,吸收《民法通则》的成功经验并对其不足予以改进。 在讲座结束后的评议阶段,姚辉教授从侵权法的本质、前提、传统侵权法观念受到的挑战、救济的手段以及侵权责任类型的丰富性进行了精彩的点评。申卫星副教授从侵权法的本质、侵权法研究的特殊性以及逻辑对侵权法的研究阻碍的角度做了进一步的阐释。朱岩副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发表了独到见解。 最后,郭明瑞教授就缔约过失责任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和互动。最后,主持人吴春岐副教授热情洋溢的指出,郭明瑞教授的观点新颖独到,分析深入浅出,在回答了同学们许多困惑的同时拓宽了大家的法学思维视角,大家受益匪浅。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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