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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诉法》申请再审判断标准不一致是申诉难主因
作者:陈思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4    

    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宫鸣作客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中国法院网、人民网、中国平安网、新华网、中国普法网、法制网等新闻网站联合举办的“两会”系列访谈。宫鸣说,由于对《民诉法》申请再审的事由和审查程序的规定不明确,在判断标准上认识不一致,使一些应当再审的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再审予以纠正,这是造成“申诉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着“申诉难”问题,宫鸣认为应从两个层面来谈“申诉难”的形成。首先是法律制度层面。宫鸣解释说,1982年,我国颁布了《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增加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内容。这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也留有缺欠。现在看来对申请再审的事由和审查程序规定的不够具体明确。一方面由于再审事由过于笼统,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起来很困难。

    另外一个原因得从司法层面而言,宫鸣说,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司法工作中把《民事诉讼法》177条确定的确有错误就是作为判断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的最终标准。这样一来就影响和制约了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一些申诉得不到及时处理,有的还被长期搁置。就是因为在判断标准上认识不一致,有的应当再审的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再审予以纠正。这就是造成“申诉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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