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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高级研修班         ★★★ 【字体:
破产管理人高级研修班
作者:中国法律…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培训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部重要民商事法律,在我国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的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与实体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与旧的破产法相比有许多重大调整。同时,破产法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比如引入重整制度、惩治破产欺诈、强化破产责任、规定金融破产等,而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专设一章对管理人有关内容做了概括规定,内容涉及管理人的指定、组成、资格、报酬、职权、责任等方面。
  新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正在加紧制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办法。广大有志于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在拭目以待的同时,应当未雨绸缪,积极备战。为帮助大家全面准确地理解破产法中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共同探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中的操作实务与疑难问题,积极开拓破产管理人业务,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发起举办“破产管理人高级研修班”。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文章录入:蔡江波    责任编辑:蔡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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