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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管理人高级研修班 | |||||
作者:中国法律…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培训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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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正在加紧制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办法。广大有志于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在拭目以待的同时,应当未雨绸缪,积极备战。为帮助大家全面准确地理解破产法中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共同探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中的操作实务与疑难问题,积极开拓破产管理人业务,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发起举办“破产管理人高级研修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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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文章录入:蔡江波 责任编辑:蔡江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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