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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予他人撞死小孩 海南司法厅负连带责任
作者:王焕娟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4    

    一王姓男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为琼A921××的海南省司法厅小车撞人致死,经过屯昌法院一审判处王长某负主要责任,海南省司法厅负连带赔偿责任后,又经海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受害人父母于今年6月19日拿到了法院执行人员送来的全部执行款共12万多元。 

    据海南经济报报道,2006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长某无证酒后驾驶琼A921××号小轿车(车主:海南省司法厅)沿224线从屯昌线城往海口方向行驶,当车向左转进银座俱乐部大院时,碰撞到相向骑自行车过来的7岁儿童王浩,因头部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屯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长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浩负次要责任。据了解,案发后被告人王长某付丧葬费人民币6000元给死者家属,海南省司法厅也及时交了人民币60000元赔偿预付款给屯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屯昌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长某无证酒后驾车造成王浩死亡应负刑事责任,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长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给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浩的父母王广某及曾某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人民币128836.8元,已赔偿6000元,继续赔偿剩余赔偿款。海南省司法厅属交通肇事车辆所有单位,负有赔偿连带责任。被告人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海南中院受理经公开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者王浩的父亲介绍,王广某说,他工作于屯昌县农村信用社南坤社,妻子无业在家,家境并不富裕,12万的赔偿款对于他们家庭来说可谓是天文数字,但由于肇事车辆所属的海南省司法厅为厅级单位,他对申请执行的赔偿款不敢报什么希望,但没想到6月19日,法院执行人员将全部赔偿款交到王广某及曾某手中。这让他们夫妇感到意外,省司法厅的及时赔偿也让他们真正感受到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性。

    据屯昌法院院长介绍,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长某属于低保对象,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规定,省司法厅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人,有义务支付赔偿款。但这是该院第一次执行涉厅级单位案件,但经过多次协商及沟通,省司法厅负责人对此事也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使得该案得以顺利执行。

    目前,王浩的母亲精神状况已日渐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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