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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律师与公职律师
作者:洁蕙    文章来源:新民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7    

    此前,我曾写文章提倡政府聘请律师参与化解“官民”矛盾。不料,最近看到一则新闻,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将该区所有律师都聘为法律顾问,无偿为政府服务,目的是不让律师代理“民告官”官司。由于近年来,该地区的征地拆迁矛盾越来越突出,老百姓想请律师状告政府,当地政府想,只要独占了律师资源,釜底抽薪,老百姓就请不到律师告政府了,就会大大减少政府的麻烦。我所说的“政府聘请律师”,是希望律师能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缓和“官民”矛盾;而科尔沁区政府的做法,却是垄断律师服务,堵塞民众的维权之路。同样是聘请律师,目的却截然相反。但是,如何分清两者的区别?如何避免聘请律师变成垄断律师呢?这则新闻,引发了我对“政府聘请律师”的重新思考。


  科尔沁区政府为什么有胆量大张旗鼓地将所有律师聘为法律顾问,甚至还要将此“经验”予以推广?据了解,司法部曾出台相关文件,鼓励各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特别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骨干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也许这就是科尔沁区政府的“法律依据”,他们确确实实将规定运用到了极致。但是,司法部文件的本意是,希望律师运用专业知识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服务。从这个角度来说,是符合法治社会需求的,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律师资源毕竟是有限的,优秀骨干律师的资源就更加有限。在市场竞争中,一些大型企业往往就利用占据律师资源的优势打败竞争对手。他们斥巨资将一个地区的优秀律师统统网罗旗下,成为企业法律顾问,一旦发生诉讼,竞争对手很难在当地找到更好的律师与之对簿公堂,而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当然,企业以经济实力占据律师资源,还属于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但是,如果政府无偿大规模征用律师资源,那就是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侵犯,是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彻底违背。所以,从另一角度来说,科尔沁区政府的做法虽然荒唐可笑,但却以一种推及极端的形式提醒我们,如果我们的政府部门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时,不注意把握一定的“度”,就很可能无意识中垄断律师资源,侵犯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聘请律师的权利,特别是“民告官”诉讼的权利。所以,我认为,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人数一定要有所限制,聘请法律顾问的目的一定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不当使用。同时,科尔沁事件让我想到,政府的公职律师是否不可或缺而且应该大力发展?

  2002年,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公职律师的申请与审批、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公职律师既是公务员又是律师,他们拿政府发的工资,为政府提供行政决策、行政立法的法律意见,代表政府帮助弱势群体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政府参加诉讼、仲裁。上海是率先开展公职律师试点的地区。试想,如果有足够编制的公职律师为政府服务,政府就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占据社会律师资源,这对私权利的保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绝对有好处。但是,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公职律师仅有2569人,这个数字相对于各级政府的法律需求是杯水车薪,政府还得主要依靠到社会上聘请非公职律师,占据本来就不多的律师资源。由于新《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一些法律人士担忧,正在试点的公职律师将何去何从?

  我想,且让我们耐心等待,正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当今,公职律师一定不可或缺,一定能得到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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