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公开课程 | 内训课程 | 在线课程 | 法学名师 | 图书资料 | 光盘资料 | 资料下载 | 法律动态 | 专家问答 | 会员服务 | 
 | 立法动态 | 司法动态 | 依法行政 | 依法经营 | 学术动态 | 律界动态 | 经济法 | 金融法 | 房地产法 | 国际贸易法 | 民商法 | 刑法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培训网 >> 律界动态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字体:
律师状告北京铁路局收20%退票费侵权
作者:吕佳瑜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8    

继律师李苏滨、孙在辰起诉质疑两成退票费后,北京律师徐建国再次因退票费问题将北京铁路局诉至法院。与李苏滨和孙在辰律师的案由不同,徐律师认为,北京铁路局收取两成退票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昨天,此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昨日庭审开始后,原告方提出,因北京铁路局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是上下级隶属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审理,因此对审判员及书记员申请回避,但被法官驳回。


  徐建国的代理律师称,今年3月18日,徐通过北京某票务中心订购了两张20日晚8时30分的北京西至黄州的Z67次硬卧车票,其中一张中铺价值265元,一张上铺价值256元。19日晚,他得知不能按时出差。次日早8时10分,徐建国持火车票到北京西站地下二层退票窗口办理退票手续,被按票价总额收取了20%的退票手续费。

  徐律师认为,被收取20%的退票费,在购票时票务中心和火车票正反面均未作说明,完全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

  对此,北京铁路局代理人表示,收取退票费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章的规定。同时,其指出,火车票不属于格式合同。其票面内容、式样是由铁道部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明确规定的,不能够进行任何修改。

  庭审最后,原告方以“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不满”为由提出撤诉。法官予以批准。

  相关案例

  2005年2月15日,律师李苏滨退火车票时被收取了20%的退票费。李苏滨认为,退票费应按《价格法》规定听证,否则就是“剥夺消费者监督权的违法行为”,于是提起诉讼。2006年4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驳回上诉。

  去年2月1日,律师孙在辰办理退票时也被收取退票费。孙在辰认为,除车票印刷成本外,自己没有浪费任何资源。他指出,无论作为罚款、违约还是赔偿金,收取20%的退票费用均不合理。据此,以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北京铁路局。2007年9月18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驳回其诉求。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文章录入:蔡江波    责任编辑:蔡江波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