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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理解适用与金融机构应对策略高级研修班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理解适用与金融机构应对策略高级研修班
作者:CLT 文章来源:CL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0 8:36: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劳动保障领域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为及时、准确地学习和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近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共同探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金融机构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应对策略,我们将举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理解适用与金融机构应对策略高级研修班”,届时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权威人士及著名的劳动法专家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理解与适用做专题讲解,并现场与学员代表交流、答疑。
    时 间:2008年4月24日—26日(4月23日报到)
  地 点:山西太原(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各类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人事主管、法律事务部、行政及各部门经理、主管等相关人员。
 
 

  第一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及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大规定与理解适用

  内容提要: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的新规定;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的新规定;因除名、辞退等处分职工和职工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的新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发生的争议的新规定;培训、保密与竞业限制争议的新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的新规定;劳动调解的新规定;劳动仲裁的新规定;申请撤销裁决的新规定;等等
  第三部分:金融机构应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争议仲裁处理技巧与策略
  内容提要:如何通过劳动合同约定预防劳动争议;如何通过规章制度规定预防劳动争议;日常管理中的劳动争议证据收集技巧;日常管理中的劳动争议风险预防;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仲裁的处理技巧;因除名、辞退等处分职工和职工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仲裁的处理技巧;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争议仲裁应对策略;培训、保密与竞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仲裁处理技巧;调薪、调级、调岗争议处理技巧;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更新与争议处理技巧;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及举证、质证技巧;等等
  第四部分:《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重点内容解析
  内容提要:《实施细则》出台过程中的立法背景与争议焦点;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关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理解;关于规章制度修改中关联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程序的新理解;关于连续工龄计算的办法新理解;关于员工不主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新理解;关于试用期80%工资的理解与把握;关于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关于企业要求员工提供担保、辞退员工的新规定;关于企业为依法缴纳社保额新理解;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法律责任的新理解;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等等
  第五部分: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内容提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争议;工资约定与经济补偿金支付争议;加班费约定和管理支付争议;违纪员工被除名争议;员工造成巨额损失被解聘争议;工伤员工被解聘支付工伤补偿争议;劳动合同终止约定与手续办理争议;员工辞职手续办理争议;其它特殊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讲评,等等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立法起草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请参加单位或个人提前将报名回执表填写完整后传真至会务组。
  2.会务组收到报名回执后将通过传真另行发送《报到通知》,告知参会具体安排及注意事项。
  3.食宿、考察统一安排,费用另交。
  4.研讨班以专家讲解热点、难点问题为主,并安排现场讨论、交流。
  5.欢迎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助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学习。
 

  地  址:北京市学院路丁11号宝源大厦7层   邮 编:100083
  电  话:010-51733911   51733640
  传  真:010-51733908   联系人: 项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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