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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物权法》适用与担保纠纷案件审理实务研讨班         ★★★
第二期《物权法》适用与担保纠纷案件审理实务研讨班
作者:CLT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培训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0 15:40:10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内容涉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占有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将对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为深入探讨《物权法》与现行《民法通则》、《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系统掌握担保纠纷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原则、方法与技能,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将举办“《物权法》与《担保法》衔接适用及担保纠纷案件审理实务研讨班”,并由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协办。
     时 间:2007年8月10日—16日(8月9日报到)
   地 点:乌鲁木齐(具体场所另行通知)
    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审判业务的法官;各类公司企业、金融机构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各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等。
 
 

  1、《物权法》实施对人民法院民商审判的影响
  2、物权法基本原则在民商审判中的适用
  3、物权的民法保护与物权诉讼
  4、确权之诉的疑难问题
  5、物权变动的民事行为与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区分及关系
  6、《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冲突、衔接和适用
  7、担保的效力
  8、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关系
  9、抵押财产范围的司法界定
  10、转让抵押物与转让抵押权
  11、抵押权的冲突与解决
  12、在建工程、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法律效力
  13、最高额抵押的疑难问题
  14、划拨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抵押的司法认定与处理
  15、票据、股权、债券、提单、知识产权质押的疑难问题
  16、应收帐款质押等新型质权的司法认定与处理
  17、公司不当担保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
  18、担保优先受偿权的顺位
  19、担保财产的查找与保全
  20、抵押与质押的诉讼时效
  21、担保纠纷的管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1.请参加者填写报名表(回执)并传真至会务组(请注明参加第几期)。会务组收到回执后将提前发送《报到通知》,告知报到的具体安排事项。
  2.研讨班以专家讲解热点、难点问题为主,并安排现场讨论、交流。欢迎提交与《物权法》有关的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司局级法律培训机构,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为维护社会诚信,我们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研讨班、论坛等,均属侵权行为。举报电话:010-66132315。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http://www.cls.org.cn
  中国法学会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
    1、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邮 编:100034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赵老师
  2、会务组的报名电话和传真:
  报名电话:010-51733905   51733911  51733930 
  传    真:010-51733908   联系人:陈  静  项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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