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期《物权法》适用与银行债权保护研讨班 |
|
作者:CLT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培训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2 11:35:16  |
|
|
 |
|
|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制度规范,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自2002年12月首次审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物权法》草案先后进行了七次审议,创下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足显该部法律的重要性。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即将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意味着我国物权立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为及时、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把握《物权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更好地维护金融债权, 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和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将共同举办“《物权法》适用与银行债权保护高级研修班”。诚邀各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学习。 | |
|
|
 |
|
| |
时 间:2007年4月12日—4月15日(4月11日报到,为期4天) 地 点:杭州市(具体场地另行通知) |
|
|
 |
|
| |
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的行长、副行长,相关业务部门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等等。 |
| |
|
 |
|
| |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适用范围 (二)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热点问题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五)物权的保护 (六)所有权制度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般规定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纠纷处理 (八)用益物权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般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九)担保物权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般规定 ——一般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十)物权法实施后银行债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
|
|
 |
|
|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
|
|
|
 |
|
| |
1、请参加单位或个人提前将报名回执表填写完整后传真至会务组。为便于会务安排,请尽量提前报名,报名截止日期4月6日。 2、会务组收到报名回执后将通过传真另行发送《报到通知》,告知参会具体安排事项。 3、本通知发送范围有限,请协助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研讨活动。 |
|
|
 |
|
| |
1、北京华夏经济社会研究中心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地 址:北京市学院路丁11号宝源大厦7层 邮 编:100083 网 址:http://www.hxc.org.cn 电 话:010-51733911 51733920 传 真:010-51733908 联系人:项以结 2、浙江省银行业协会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地 址:杭州市解放路187号 邮编:310001 网 址:http://www.zjabank.com 电 话:0571-87189530 传 真:0571-87189503 联系人:李老师 |
| |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文章: ..2007年3月31日-4月1日 济 南 第一期《物权法》适用与银行债权保护研讨班
下一篇文章: ..2007年01月12日-14日 北 京 银行合规与法律风险控制专题研讨班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