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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物权法》适用与银行债权保护研讨班         ★★★
第二期《物权法》适用与银行债权保护研讨班
作者:CLT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培训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2 11:35:16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制度规范,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自2002年12月首次审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物权法》草案先后进行了七次审议,创下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足显该部法律的重要性。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即将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意味着我国物权立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为及时、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把握《物权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更好地维护金融债权, 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和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将共同举办“《物权法》适用与银行债权保护高级研修班”。诚邀各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学习。
     时 间:2007年4月12日—4月15日(4月11日报到,为期4天)
   地 点:杭州市(具体场地另行通知)
    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的行长、副行长,相关业务部门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等等。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适用范围
(二)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热点问题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五)物权的保护
(六)所有权制度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般规定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纠纷处理
(八)用益物权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般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九)担保物权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般规定   ——一般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十)物权法实施后银行债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
    1、请参加单位或个人提前将报名回执表填写完整后传真至会务组。为便于会务安排,请尽量提前报名,报名截止日期4月6日。
  2、会务组收到报名回执后将通过传真另行发送《报到通知》,告知参会具体安排事项。
  3、本通知发送范围有限,请协助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研讨活动。
  1、北京华夏经济社会研究中心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地  址:北京市学院路丁11号宝源大厦7层   邮 编:100083
网  址:http://www.hxc.org.cn
电  话:010-51733911    51733920
传  真:010-51733908    联系人:项以结
2、浙江省银行业协会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地  址:杭州市解放路187号    邮编:310001
网  址:http://www.zjabank.com
电  话:0571-87189530    
传  真:0571-87189503    联系人: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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